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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向商务部门提供的申报材料
1、以中方名义提交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申请书;
2、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经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4、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7、厂房、土地租赁协议;
8、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意见;
9、中方投资构成中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0、由合营、合作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董事会名单(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原单位职务、拟任职务)。
11、合同项下涉及技术转让问题的,不论技术转让费多少均需专门提交技术转让合同书;
12、合同项下引进设备总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需专门提交引进设备合同书,另行报批。
注:
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十份报送外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所有报批的资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三)办理程序
提交上述申报材料送广德县商务局,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项目,经审查所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商务局予以批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县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审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即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转报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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