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向商务部门提交《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2、发改委立项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4、经申请人或公司法人签署的企业章程;
5、经投资者签署的企业董事会名单(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原单位职务、拟任职务);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厂房、土地租赁协议;
9、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意见;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该类企业所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注:
1、上述资料,须一式十份报送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所有报送的资料,申办者须复印自存,以备查用。
(三)办理程序
提交上述申报材料送广德县商务局,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项目,经审查所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商务局予以批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县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审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即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转报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