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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2005〕1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BT”建设模式的实施,提高“BT”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BT”项目高效运作,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BT”模式即“建设与回购”模式:由“BT”投资人对政府确定的“BT”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由政府回购,分期或定期一次性支付投资及收益。 第三条 “BT”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单位、投资(建设)方、工程监理等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实施管理方的职责 1、负责“BT”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善资金支付担保法律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为投资建设方正常实施项目创造条件; 2、负责“BT”建设项目的洽谈,广泛接纳投资建设者; 3、负责投资人报名的资格审核; 4、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 5、同中标人谈判并签订合同; 6、监督投资(建设)方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 7、组建实施管理方项目部,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和管理; 8、组织“BT”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验收备案情况确认“BT”建设项目的使用权; 9、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金”; 10、在“回购金”支付完成后,接受“BT”建设项目所有权。 第五条 投资(建设)方的职责 投资方随着“BT”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成为工程的建设方,在工程施工期间承担施工方责任,其职责: 1、按照80%的比例完成“BT”建设项目的筹资并打入双控帐户,保证“BT”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2、按照“BT”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签订的“BT”建设项目合同,负责工程施工,完成全部工程任务; 3、认真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接受管理方项目部的工程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质量安全监督; 4、对“BT”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进度等实行全面管理,按合同规定有分包内容的,承担总包单位的职责;保持作业地段的文明施工,树立市政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工地形象; 5、负责向实施管理方按时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负责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6、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管,及时提供书面报告和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 7、负责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有序管理,保持施工道路的正常通行;负责施工场所安全围护,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8、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BT”建设项目“所有权”的移交手续。 第六条 监理方的职责 通过公开招标选定能适应“BT”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其职责: 1、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 2、建立完善的“BT”建设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资料,监督投资(建设)方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4、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量的变更,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控制方案和对策,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工程延期和索赔。 第七条 “BT”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八条 “BT”建设项目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审,预审条件: 1、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的合法经济实体,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2、确认“BT”建设项目投资意向,签定《“BT”建设项目合作意向协议》; 3、具备招标公告上所要求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业绩等要求,并提供完备的报名资料;投标人为融资主体时,应寻找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合作,并已签订施工合作的协议书; 4、投标人的信誉度和履行合同能力满足招标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九条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以便于招标和决算。如有两家及以上投资人通过了资格审查,实行竞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变更调整工程量的条件和计算方式。 第十条 “BT”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回购金”支付担保、投资方履约担保、投资方对分包商付款担保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监理中介机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一条 实施管理方对“BT”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承诺。承诺包括:回购方式、回购年限、回购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回购最低年限不得低于两年。 第十二条 “BT”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实施管理单位确认,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建设方即进入保修期。回购金支付完毕,“BT”建设项目所有权即由实施管理单位代表县政府取得。 第十三条 “BT”建设项目回购金为回购基数与投资方投资收益之和。回购基数为经双方共同确定的投资额(含工程合同总价、工程量变更后的增减值),投资收益=上年度尚未回购基数金额×收益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实行合同履约金制度。即投资(建设)方在工程合同签约前,须向实施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按工程中标价款的80%打入“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由投资(建设)方和实施管理方双控管理。实施管理方于合同签订前,在县城规划区二类规划商业用地中划定一块价值相当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第十五条 “合同履约金”将按工程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价款与合同价格比例的90%返回使用,返回总数达到合同履约金的95%时为止,剩余部分到工程竣工验收后1周内全部返回。 第十六条 “BT”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双方应完成工程合同签约手续。因投资(建设)方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签约的,实施管理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 投资(建设)方不得将合同转给他人,否则实施管理方将按已完成和确认的工程量60%支付工程价款实施违约处罚。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分包单位应取得实施管理方的认可。 第十八条 实施管理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回购金”,投资建设方有权要求政府对抵押土地进行招、拍、挂出让,并以出让金支付回购金。 第十九条 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起始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质量保修期一年内,投资(建设)方因无能力进行保修,或在实施管理单位下达的“保修通知书”后20天内仍不能进行返修工作的,实施管理单位有权安排第三人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投资(建设)方全额承担,费用在回购基数上全额扣除。 第二十条 实施管理单位及投资(建设)单位因对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三个月以上,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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