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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广政〔2006〕63号)和《广德县加快发展二十条》(广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广德县促进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1、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旅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宣传营销、资源保护、表彰奖励及对重点景区环境、道路、景观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滚存使用。
2、实施财政扶持。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根据规划对进入项目区的区外道路建设,由县财政按“村村通”道路建设标准给予补助。
3、实行财税扶持。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从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全额扶持,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二、用地优惠政策
4、对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土部门优先报批、优先供地。对不改变土地性质的,采取只征不转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5、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给予土地净收益部分30%扶持;对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给予土地净收益50%扶持。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三、奖励政策
6、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进入全省十强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鼓励开发生产特色旅游商品。对旅游商品进行研制开发的,在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配套优惠政策
8、对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9、三星级(含)以上宾馆(饭店)、省级以上(含)农家乐示范点使用水、电、气等,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价格。
五、项目认定
10、上述旅游项目投资额由县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凡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经县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享受执行。涉及本政策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不重复享受。其他有关方面的扶持政策按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文件和《广德县加快发展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优惠政策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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